海关联盟由五个国家组成: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他们签订了“共同原则和规则的技术法规的协定”。
对商品的态度海关联盟成员建立规定了相同的要求,相同的方式和整合认证计划,假如在该国家任何地区有商品合格证明,被获准在同一关税地区实行。
整合认证(商品合格证明、申报)在关税同盟的框架内,或是通过统一清单的评定,或是通过海关联盟技术规格的评定。
不被包括在统一清单中的商品,应当依照海关联盟组织成员国的国家法令整合认证。
包括在统一清单中的产品,形成强制性的需求,应当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证明)与海关联盟颁发统一文件相一致,编号620从2011年4月7日起海关联盟委员会被批准。
通过评价(证明)产品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标准的符合性,统一形式的商检证明和统一形式的申报关于与海关联盟技术规程的要求相一致,依照欧亚经济委员会法案25.12.2012 N 293。
商品证明程序遵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是要根据关于海关联盟的条例和关税同盟技术规程要求一致,海关联盟委员会于2011年4月7日编号621通过决议。
与海关联盟技术规程有效要求相一致的商品,应当呼吁在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市场将商品作统一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