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通过了第3号法令2022 年4月26日第67号批准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1年4月5日令第7号《关于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开展对外电子货物贸易领域试点(试验)的若干问题》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1年4月5日的第7号决定《关于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开展电子商务外贸货物贸易领域试点的若干问题》,清单主要包括儿童用品(玩具、学步车、积木、乐器、拼图) 、球类、棋盘游戏等)以及电子游戏、视频游戏的电子设备。
卖家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该商品必须展示EAC认证证书/EAC符合性声明证书其中包含证明该电子商务产品网站销售的商品符合欧亚联盟/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EAC认证/EAC声明)的所有特征的信息。展示证据包括测试结果、测试报告、EAC认证证书/EAC符合性声明证书合格评定的证书副本等。未能提供此安全EAC证或者声明将会进行处罚。
该决定草案须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开展对外电子货物贸易领域试点(试验)的若干问题》
为了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以下分别称为成员国联盟),作为执行欧亚政府间理事会2020年10月9日第16号令的一部分,试点项目(实验)个人使用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购买并通过国际邮件或承运人进口到欧盟关税区的个人使用货物,或使用互联网向个人出售的外国货物的海关操作(实验)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从海关仓库(以下分别 - 试点(实验),电子商务货物),考虑到法人实体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参与试点(实验)实施的具体情况:
1. 要求成员国:
a) 确保试点项目(试验)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并有可能延长至相关国际条约和构成欧盟法律的法案生效。
成员国独立确定试点项目(实验)的顺序和阶段;
b) 确定将作为电子商务运营商参与试点项目(试验)的成员国的法人实体,以及本款“e”项规定的负责开展试点项目(试验)和监测的公共当局;
c) 一旦准备就绪,在通知程序的试点项目(实验)框架内实施应用程序,以符合欧盟关于确定的某些电子商务商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由会员国,包括根据附录列出的清单。
通知程序规定第三国的在线商店(互联网站点)在其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的网站页面上发布,其中包含向成员国个人出售商品的公开报价、声明(通知)根据从商品制造商收到的信息,这些商品符合技术法规联盟的要求。
成员国授权机构向欧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拟适用通知程序的电子商务商品信息;
d) 从法人实体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参与试点项目(试验)的事实出发:
确保对于进口到欧盟关税区的电子商务货物,向作为这些货物接收者的个人的个人,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批准的形式提交快件货物申报单日期为 2018年8 月28日第142号的电子文件,或根据成员国立法在试点项目(实验)框架内认可的电子文件,作为报关单,并包含释放所发送货物自由流通所需的信息在国际邮件中或作为快递货物交付;
确保将第三国在线商店(互联网站点)向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进口到欧盟关税领土的电子商务商品的信息以不变的形式传送给海关当局,并发送至收件人个人地址这些商品的;
计算和支付海关款项;
在作为此类货物接收方的自然人永久或临时居住或临时逗留的成员国的海关当局执行有关电子商务货物的海关业务;
根据本款“c”项,通知第三国的在线商店(互联网站点)需要在其位于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的网站上放置声明(通知);
如果针对成员国确定的电子商务货物进行海关操作,电子商务运营商执行海关操作,以及出于监控目的向公共当局转移,确保验证申请(通知)的可用性作为通知程序实施的一部分,在负责监测申请(通知)可用性的成员国内指定;
e) 确保监控申请(通知)的存在,作为根据本段“c”小段执行通知程序的一部分。
进行监控是为了生成有关执行本段“c”项中规定的通知程序的实践的统计数据,并且与电子商品的发布无关。
当通过国际邮件或快递货物进口时,关税和税款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7年12月20日第107号决议中关于国际邮件发送的个人使用货物的决定计算和支付并由承运人交付;
电子商务货物从海关仓库放行供国内消费时,进口关税按欧亚经济联盟共同关税规定的税率计算和支付,税款按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和缴纳。
4. 要求俄罗斯联邦(俄罗斯邮政股份公司)与委员会合作,应成员国的请求,在与第三国在线商店(互联网站点)建立联系方面提供帮助,并提供技术支持试点项目(实验)。
5. 委员会应为在成员国实施试点项目(实验)(包括技术监管问题)提供监测以及方法和组织支持。
6. 委员会与成员国一起开展试点项目(实验):
a) 直到 2021年7月1日:
确保制定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12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委员会法案;
确定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8年8月28日第142号决议批准的形式填写快件货物申报的特点,在提交货物申报前申请放行货物经欧亚经济委员会董事会2017年12月13日决议批准的第 171号决定;
b) 根据本法规第 2 款,在收到成员国的提议后,确定填写另一份用作货物申报单的文件的细节。
7. 本命令自在联盟官方网站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规链接:https://www.alta.ru/tamdoc/21s00007/